牵别人的狗去遛弯,当心别撞到人
2011-02-28 18:15:34 浏览:21来源://ww9781.chailiwu.com/
2010年10月,四川市民佘大姐骑着电瓶车回位于长富新城的家,突然,一只宠物ꦆ犬跑下街沿,将佘大姐的电动自行车绊倒,佘大姐被摔出1米左右。事后,佘大姐将牵狗的钱果和狗主人叶荣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乘车费、电瓶车费及护理费共计23000元。
法官审理案件后以为,民事案件案件中被告叶荣虽然狗狗犬的故此人,但意外容易造成时被告钱果在对狗狗犬做好的使用和工作控制,故对于工作控制人,钱果理应担负民事案件职责,陪赏上诉人佘师傅故此容易造成的经济性重大损失。致使单据及病史不全,法官予以处决钱果付佘师傅医疗机构费及误工费两种总计有4630.1十元。 人民检察院理论:节肢哺乳动物的所以人、安全监督管理人亦或是繁育人,对处理节肢哺乳动物致別人伤害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必要。发生的伤害意外的,所以人、安全监督管理人亦或是繁育人既得加害人,应先负责陪赏负责。这个案子中,叶荣虽为宝宝鼠犬的主,但案发的时候并不到场,而钱果最为案发的时候宝宝鼠犬的安全监督管理人,未尽到监督管理必要,故人民检察院依法办事一审判决钱果负责此次意外的民事法律陪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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